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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教育

原原本本學條例丨違背公序良俗行為的處分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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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4-08-09

《條例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,違背社會公序良俗,在公共場所、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,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

在生產、工作、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,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,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,提倡共產主義道德,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,是黨員的基本義務。黨員的黨性修養和道德水準對社會具有示范引領作用,特別是黨員在公共場所的言行,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黨員以及黨組織的評價。因此,有必要對黨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,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進行紀律約束,維護黨的形象。

公序良俗,是指維護國家和社會正常健康發展的秩序和道德,整體體現一個社會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觀念,對社會公眾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。

公共場所,是相對于特定的私人場所而言的,是指公共的、社會的、不特定人員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,用以滿足社會公眾工作、學習、娛樂等需要或者社會需求。網絡空間可以被視作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。網絡作為人際交往的重要媒介,已經成為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,也是社會公眾之間交流、接收信息的重要場所,同樣具有公共屬性。

這里的“造成不良影響”,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,引起廣大群眾或者社會輿論負面反映,給行為人自身名譽、行為人所在的黨組織和單位造成了不好的影響,損害了黨的形象。

執紀監督中發現,有的黨員不注重黨員身份和形象,在公共場所言行失德失范,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和群眾強烈不滿;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片、視頻,成為“熱點新聞”;有的公開發布崇洋媚外、炫富斗闊、鋪張浪費等網絡信息,引發輿論炒作等。黨員、干部如果存在這些行為,會帶來不良示范效應,損害黨的形象,應當用嚴格的紀律加以規制。黨員、干部在社會交往中應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,時常自省自警、修身律己,自覺樹立良好作風,帶頭維護公序良俗。

黨員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,如果社會危害性較小,并且未造成不良影響,一般可通過社會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調整;如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、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權利,國家法律已將其作為違法犯罪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,黨組織可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;如果相關行為雖未構成違法犯罪,但造成不良影響,則應依據本條進行處分。

此外,《條例》還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了生活紀律的兜底條款,明確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、家庭美德行為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
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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